第三,关于中央均衡性补贴的问题,其在法律性质上既可以视作特定事权的委托对价,也可视作中央对首都城市功能受限的补偿。
此处的基本权利系指,依照第十四修正案而绝对予以保障的权利,如到另一州旅行的权利、投票权、生育权、结婚权,等等。例如,Yick Wo案[43]中旧金山一项法令规定,在砖、石建筑以外经营洗衣店应当获得监督委员会的许可,字面上未以出身国为标准差别对待申请者人,但施行过程中却产生了歧视华人的效果:尽管Yick Wo此前已经从业多年,申请仍遭拒绝,并因违反法令被判刑。
由于其审查宽松,有学者主张,合理性审查在某种意义上毋宁只是一阶的目的性审查而已,只要存在合理理由,审查即告停止。[30]上世纪30年代经济规制问题曾令最高法院的权威受到严重损害,该理论的提出在相当程度上使其得以摆脱这类问题的困扰。只有满足如下要求,系争分类才能通过严格审查: (1)系争分类旨在实现现实且急迫的利益。不过,较之种族上弱势群体,其所遭受侵害总体要轻些,对政治过程也能产生更多影响,故才适用中度审查。它意味着司法审查机关极为认真地对待相关基本权利。
该州辩称该年龄段男性因酒驾、醉驾被逮捕人数约占其人口数2%,女性则约占0.18%,前者远超于后者,故其能够有助于实现维护交通安全的重要目标。州必须表明‘系争分类至少服务于某些重要的政府目的且所采用的歧视性手段与该目的的实现存在实质性关联。1975年宪法并没有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权,而是在第23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职责。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令人费解的是,法学界以及立法实务界至今没有一篇探讨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专题论文,这种现象背后确实存在需要加以解释的原因。按照现行《立法法》确立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监督原则,在立法监督的实践中就很容易导致对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被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等立法监督制度架空。上述两条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说:这种做法确实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方便、迅速、快捷地来判定当事人的一些法律责任,还原当时的事发前后的过程。此外,可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审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行政法规的立法监督权,必然会遇到行政法规自身的解释问题。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只是在第10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总之,河南洛阳种子案祁连山通报和道路交通条例侵犯公民隐私监督案上述三个有广泛影响的事件都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开启了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之河。上述条款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立法法》第72条虽然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生效之前确立了需要进行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审查判断,但仍然没有给出判断不相抵触的标准和方法,属于抽象条款,仍然需要具体的实施条文才能加以落实。所以,对地方性法规能不能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可能性问题在法理上已经没有讨论的必要,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积极和有效地行使自身享有的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权。很显然,在河南洛阳种子案的判决中,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地方性法规与其上位法法律相抵触的司法判断,并且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审查活动为未来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通报》虽然涉及地方性法规违反行政法规的问题,但并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的正式参与,故从法治主义原则出发,可以发现《通报》中提出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放水问题是一种政治判断,而不是依据宪法、立法法规定做出的法律判断。如果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合宪作为抗辩理由,那么,立法程序上就必须首先解决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其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是否合宪,如果审查行政法规不合宪,才能撤销违宪的行政法规,维持符合宪法原则要求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与现行宪法第67条第(八)项规定还有一点差异,根据现行宪法67条第(八)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由于《立法法》没有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来行使撤销违反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故《立法法》并没有完全完成使得现行宪法第67条第(八)项的规定具体化和法律化的任务。所以,抽象地对低层次的下位法提出服从所有上位法的要求实际上是不科学的,与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的运行规则也不吻合,故在现有的行政级别主导的立法监督制度下,最有效和最符合逻辑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只应适用于法律效力紧挨着的两个法律形式之间,而不应当要求低层次的法律形式要服从所有层次的上位法。
故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只有在因为有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时才能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像甘肃和内蒙古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仅仅因为调查交通事故的原因就允许公安机关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交通事故当事人通讯记录,很显然,这种做法超出了现行宪法第40条的授权,构成了对现行宪法第40条所规定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侵犯,属于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条文规定直接相抵触。根据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法律本身的解释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人民法院只能在司法审判中对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72条第四款和第六款的规定,设区的市包含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提出了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的主张,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又进一步规定: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国家立法制度。第三,该《通报》认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部分规定始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将国务院条例明确禁止的10类活动缩减为3类活动,系为违法放水行为,上述判断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监督判断,而是从党领导立法的高度对相关立法机关提出的地方性法规合规性方面的更高的立法质量要求。
尽管《立法法》第96条明确规定了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监督原则,但是,在立法层次太多的情形下,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监督原则更容易突出立法行政化的倾向,即在整个立法机关的层次体系中,行政层级高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就会优于行政层级低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四)经济特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中国的经济特区和经济特区立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由此可见,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立法监督方面受到了五个层次的合法性审查(这里的法包含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属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合法性受到最严格控制的法律形式,这里的严格程度甚至超过了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受到的立法性控制二、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监督制度框架及特征 经过2015年对《立法法》的修改和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制度基本成熟,不仅表现在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队伍进一步扩大和相对趋于稳定,而且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和机制也日益规范化。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在4个月内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受到的合法性监督程序和机制还有所不同。此外,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规定,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以及海南省三沙市,比照适用本决定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与此同时,根据现行宪法第115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由地方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的职权。首先,对于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在法律形式上属于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97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判定地方性法规是否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立法监督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因为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99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可能与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违宪或违法审查的要求。根据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法律本身的解释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人民法院只能在司法审判中对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说:这种做法确实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方便、迅速、快捷地来判定当事人的一些法律责任,还原当时的事发前后的过程。现行《立法法》第72条和第73条试图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事权予以明确。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予以撤销,这也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这里的规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做出撤销性质的审查决定。在此情形下,宪法对地方性法规立法主体适格资格的明确规定以及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事项的界定就是非常重要的。
至此,我国建立了5个经济特区,授权三个省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经济特区立法权。如果从相对于全国人大制定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地方人大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方面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4年宪法的相关规定。《立法法》第72条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设立了由上级立法机关来审查判断是否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审查制度,并且还规定了具体的审查期限,但在4个月内,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是如何科学和有效地做出受审查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不相抵触结论的,至少从《立法法》第72条的文本规定来看是不清晰的。加上依据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总数大致在360个左右。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抓紧抓实抓好,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1982年现行宪法第100条明文规定: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但从《立法法》第97条第(一)项规定来看,即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75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上述条款可以推定,《立法法》确认了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故由全国人大统一行使撤销立法监督权。(三)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72条第五款规定: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2017年2月12日至3月3日,由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中央督查组就此开展专项督查。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提出了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的主张,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又进一步规定: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 1996 - 2019 闺英闱秀网 版权所有联系我们
地址:袜子巷